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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开庭即有罪”没有法律根据    

文献类型:期刊文献

中文题名:“开庭即有罪”没有法律根据

作者:焦献民[1];张振台[2]

第一作者:焦献民

机构:[1]河南省新乡市委党校;[2]平原大学学报

第一机构:河南省新乡市委党校

年份:1995

卷号:0

期号:6

起止页码:66-67

中文期刊名:湖湘论坛

外文期刊名:Huxiang Forum

收录: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

语种:中文

中文关键词:刑事诉讼法;法律根据;刑事案件;被告人;开庭审理;最高人民法院;刑事责任;有罪;犯罪事实;刑事审判

摘要:陆俊松同志在《“开庭即有罪”法条须严谨》一文(以下简称陆文)中认为,我国《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零八条是“开庭即有罪”的“明确的法律根据”,又认为一九九四年三月公布执行的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》第九十条为其法律根据,“更是铁定无疑”。

参考文献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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